医院乱开检查单过度检查,患者能要求赔偿吗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23-09-14 13:49) 点击:30 |
随着我国对医疗保障制度改期的深入,公立的医疗机构已经全面取消了药品的加成,而很多医疗机构会通过做各种检查增加医院的收入,而很多检查是没有必要的,那么医院过度检查,患者能要求赔偿吗? 网友咨询: 医院乱开检查单过度检查,患者能要求赔偿吗? 律师解答: 医院过度检查,患者能否要求赔偿,要看情况。如果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是违反了诊疗规范而实施过度的检查的,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,患者能够要求赔偿。本来可以采用简单、成本低的诊疗技术检查,却用复杂、价格昂贵的诊疗技术检查的情形的,患者还可以到医疗行政部门投诉。 具体的赔偿数额,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、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、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因素确认。 律师解析: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以下这些材料: (一)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、会诊意见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; (二)住院患者的住院志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; (三)抢救急危患者,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; (四)封存保留的输液、注射用物品和血液、药物等实物,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; (五)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。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、急诊患者,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;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,由患者提供。 【法律依据】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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