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学生打闹致同学摔伤,谁来赔偿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23-09-14 13:55) 点击:20 |
近年来,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报端。如果在打闹的过程中同学受伤,责任由谁承担呢? 网友咨询: 小学生打闹致同学摔伤,谁来赔偿? 律师解答: 1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 2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 律师解析: 教育机构的教育、管理职责本质上是一种客观上的评价归责,因此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通常采用客观化的标准。要根据教育法、未成年人保护法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,来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是否充分。合理审慎义务要做到事前排查、事中劝阻、事后救助。 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报端。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,对于何为危险行为、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。对此,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,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,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,积极履行保护、管理职责。 【法律依据】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