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周永锋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入住酒店摔伤,酒店有责任吗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23-09-14 14:15)    点击:33

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意外发生,客人在酒店入住或就餐,有时会出现摔伤的情况,关于客人摔伤酒店应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?

网友咨询:

入住酒店摔伤,酒店有责任吗?

律师解答:

酒店是否担责,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。

法律规定,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,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,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,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,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。

因此,如果酒店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例如地面湿滑,没有相应提示,造成旅客摔伤的,酒店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;如果酒店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对旅客摔伤没有过错的,酒店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
律师解析:

各商家在经营时有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,不能自行免责。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,受到财产损失,根据消费者和店家的过错程度,店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,依法赔偿。

酒店作为服务行业,在其管理范围内区域,应保证酒店公共场所清洁卫生,防止湿滑现象发生,保证消费者出入安全,并进行有效的警示和及时清洁,以防发生意外。在发生意外事故后,应当积极与受害者妥善协商解决问题,给到酒店服务的顾客一个好的印象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【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】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周永锋律师提供“债权债务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周永锋律师,周永锋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周永锋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084529299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周永锋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沧州律师 | 沧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周永锋律师主页,您是第17199位访客